驚!! 馬英九襲胸 10 秒 !!
2007 年結束前的台灣政壇大事件非『馬英九貪污案』二判結果的宣佈莫屬了,這個把公款入私人帳戶且申報所得的案子除了涉案人的身份敏感特殊外,更多的人想知道司法的公正性是否遇到了某些人就會『轉彎』。宣判的結果的確讓人跌破眼鏡,判決書的內容猶如被告人的第二本答辯文,不管檢方補提的證據或是被告當時在台北市長任內於議會的質詢回答內容,都一一被忽略,彷彿貪污事實從來不曾發生過一般。
這樣的判決結果很弔詭,讓筆者想到了不久前的一件風化案件判決結果。
話說趁著大特賣的時候一團混亂,有個妙齡小姐發現色狼偷襲了她的胸部,接觸的過程長達 10 秒之久,這怎麼得了,當然得告官送辦。這名色狼被送到了法院,得到了個『無罪』判決。而其中法官最被爭議的詮釋角度就是認為摸胸 10 秒並不足以引起性慾,此外男子沒有涉及恐嚇脅迫以及強暴 (偷襲而已),不足以構成強制猥褻罪,故宣判無罪。這個案子最大的爭議在於『犯罪事實的被刻意忽略』,法官用所謂的『感覺』與『犯意』來幫被告脫罪。可是這樣的判決結果難以服眾,跟社會認知的價值感有太大的落差。哪天法官的家屬上了街,被襲胸 10 秒,不知道法官是否也會認為該嫌犯沒有讓他的家屬產生『性慾』,所以判決無罪?
有趣的是,馬英九的案件判決也有異曲同工之妙。
馬英九趁著當市長的時候把特支費貪污進了私人的帳戶,每個月轉入超過個人薪水額度的金額到太太的戶頭中。在市議會被質詢時告訴市議員那些錢都是公款公用,分毫未取;事實的結果是一大堆奇怪的發票拿來報帳,從小狗的醫療費、女用內衣褲到美少女玩具組…零零總總真是嘆為觀止,更讓人訝異的是沒用完的錢竟然沒有繳回國庫,成了家庭收入的一部分。結果真的出事了,被檢察官一狀告上了法院,這樣公務員貪污的事實不容狡辯。在馬英九自稱『田螺含水過冬』的當下一審法官搬出了『中國宋朝特使錢制度』來幫他脫罪,好像台灣現在施行的是大宋律法,而台灣的老百姓只能眼睜睜的看著主審法官在法院裡『復興中華文化』。檢察官當然不能接受這樣的釋義,再度提起上訴,希望能將這個罪犯刑之以法,讓公務人員得以警惕不得貪污國庫公款。二審結果也是一個『無罪』判決,法官判決又刻意略過了『犯罪的貪污事實』,說馬英九沒有『犯意』。好個『犯意』審判。
兩個案件主審法官的自由心證已經超越了事實的呈現所能推理的範圍,把虛擬的『感覺』或是『意圖』當成了是否定罪的重心,難怪台灣百姓對這樣的判決莫不覺得離譜與不能接受。
假如哪個殺人犯跟法官說:我只是拿了刀刺他、拿了槍射他,沒有犯罪的意圖。這樣可以獲判無罪嗎?假如哪個小偷跟法官說:我只是把那些東西搬回我家去欣賞欣賞,沒有犯罪的意圖。這樣可以獲判無罪嗎?又或者某個傢伙跟法官的老婆通姦被抓到,那個傢伙答辯說:我只是跟你老婆睡睡,沒有犯罪的意圖。法官會大方的判那傢伙無罪嗎?哪時候『意圖』可以超越『事實』了?
以上的錯誤案例都該判有罪,因為這是普世的共同價值觀。有罪與無罪的判決或許只在法官的一念之間,但是世人所共同認知的價值卻很難被扭曲。馬英九真的無罪了嗎?或許二審結果的宣判下是無罪的,老百姓的心中那把尺真的給了馬英九『無罪』的判決嗎? 2008 年的總統大選結果會現真章。
把風化案跟貪污案加上連結看起來是很奇怪,不過這樣跟世俗大眾價值判斷完全違背的審判結果的確不得不讓人對法官判案能力與公正客觀性感到懷疑。台灣有沒有對法官進行約束與管理的法案?有的,可是擱淺在立法院眾多排隊的議案堆中。
怎麼會這樣?
你在問我嗎? 呵呵,當然是因為有人在阻擋。
是誰?
是泛藍的諸多立委在阻擋,不相信的話可以搜尋些立法院的相關消息報導。
那該怎麼辦?
當然是下次立委選舉 (2008) 的時候好好教訓他們一次。讓他們知道台灣是要進步的,不要再糟塌台灣了。
對了,發文的標題有點驚悚,正確點的說法該是『馬英九偷襲國庫的胸部 10 秒』才對。整個案件變成了馬英九雖然偷摸了國庫的胸 (搬了錢回家去),可是沒有超過 10 秒 (假發票報帳),不足以讓國庫引起『性慾』(被竊感),而且沒有涉及恐嚇脅迫以及強暴 (沒有意圖),所以得判無罪。這樣解釋看官應該就能知道兩個案子有多雷同了,反正貪污錢是『事實』也強不過主審法官所看重的『意圖』所得到的無罪推論。
話說回來,胸部被摸 10 秒都沒被認為有罪的今日司法制度,真的還有人在乎皇后的貞操是否被質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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