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的比較會貪?(4)
夫唱婦隨還是嫁狗隨狗實在很難分清楚。是不是涉貪案件多一點在黨內的輩份或是地位會提升?可以查一下中國國民黨有沒有特別的內規。這一對夫妻涉貪 242 罪,其中 8 罪撤銷,其餘 234 罪定讞。也是讓人瞠目結舌了。
『國民黨籍前屏東市長林亞蒓,被控與丈夫藍俊良利用協會申報經費「自肥」,總計向縣府請領 900 多萬元社團補助款,一審重判夫妻 16 年,因藍繳回犯罪所得,更二審改判 7 年 10 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其中 8 罪撤銷,其餘 234 罪定讞,今更三審針對 8 罪宣判,林改判無罪,藍則依偽造文書判 9 月。可上訴。』
繳回涉貪的犯罪所得可以輕判這件事情實在讓人匪夷所思。司法到底是在縱容、鼓勵犯罪,還是背後又有啥同黨情誼心證發揮。應該要抄家重罰,警惕全國從政官員與民代才對。
『更二審宣判,按行為次數各論一罪,採一罪一罰,依公務員、非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兩人合併判刑7年10月。』
一罪一罰是對的,合併判刑是錯的。像這種民代找機會貪污的案件,都應該要關甲頭殼生蝨母才對。
# 痟貪軁雞籠 一起貪污永浴罪河
國民黨前屏東市長夫婦涉貪242罪 入監後8罪改輕判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906540)
標籤: 中國國民黨, 民意代表,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紅眼通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