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的邏輯去哪了?
繼『全家就是你家』廣告詞之後,『馬家就是公家』是目前對於馬英九貪污案三審的司法判決結果的最好詮釋了。
猶記馬英九的貪污案剛掀波瀾的時候,這個貪污犯連公款或是私款都沒法子說清楚。為了避免直接被依貪污罪起訴,在一審前定調那些貪污款為私款,不然公款進了私人帳戶可就是不折不扣的貪污。這進了馬太太帳戶的一千一百多萬元是馬英九自己說的『私款』,所以他可以拿去任意支配使用。百姓不解的是,公款怎麼會進了私人帳戶變成私款,這樣不算貪污,怎麼作才算貪污?小老百姓想知道的是這些推論的『邏輯』怎麼讓有罪變成無罪?
一審與二審的法官判決說那些錢是『實質補貼』,而馬英九『沒有犯意』,所以無罪。完全避掉了『公款』怎麼變成『私款』這段劇情,也不需要馬英九『舉證』那些錢怎麼從他太太的帳戶裡『全數因公支出,沒有不法所得』。不問是否偏袒徇私,判決的『邏輯』去哪裡了?
最高法院三審法官的判決清楚的說明了進馬英九太太戶頭的『錢』不是『實質補貼』、也不是『特別酬庸』,更不可以說那是『行政慣例』,是道道地地的『公款』。吊詭的判決來囉,三審維持了一、二審原判,指稱『馬英九請領的一千一百餘萬特別費,已全數因公支出,沒有不法所得』。
既然已經推論那些錢是『公款』(法官判決),怎麼不追究變成『私款』(馬英九自稱)的犯罪事實呢?三審的法官沒有瀆職嗎?這裡強烈的懷疑三審法官有利用判決求官的可能 (相較於邱毅或 2100 名嘴的推論,這樣的懷疑算夠單純了)。假如馬英九把那些錢都全數『因公支出』用完了,怎麼會跑到他太太的帳戶裡呢?馬英九不需要負起把那些錢用完的舉證責任嗎?既然特別費不是『行政慣例』,那就是『馬家私例』囉,馬家的私例受哪個法條保障?那可是一千一百多萬的『稅金』,怎麼變成馬家戶頭的『私人款項』,不用追究嗎?難不成『馬家的帳戶』等同於『公家』嗎?三審的判決先是否定了一審與二審的判決內容,卻又維持一審與二審的判決結果,這不是很奇怪的『邏輯』嗎?
這好比三審的法官說:『一、二審的法官們聽好,你們之前的判決錯了,不過我認同你們判決的結果。』。三審這樣子『搞』,完全尚失了司法判決該有的嚴謹與客觀性,讓判決的推論失去了應有、合理的邏輯性。
坦白說,三審最高法院這樣的邏輯推理不但嚴重污辱了『皇后的貞操』,這種『自掀底褲』的司法判決,除了讓台灣人瞧不起馬英九外,連司法院的最低尊嚴也連帶被放在地上踐踏了。不知道有沒有人想去告『法官』瀆職的,讓三審的結果進入『是非』的審判程序,而不是『拍馬』尋求『晉升』的『當選大禮』。
呼籲立法院該早日通過『法官』的管理條例,讓這樣的法官繼續留在司法界,無疑對台灣的明天是另一種潛在的傷害。